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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72民初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盘锦巨源石化有限公司与刘红梅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锦巨源石化有限公司,刘红梅

案由

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大连海事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72民初129号原告:盘锦巨源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县大洼镇兴顺街。法定代表人:刘奎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范洪飞,广东普罗米修(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红梅,女,汉族,1972年4月17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原告盘锦巨源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盘锦公司)与被告刘红梅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盘锦公司委托代理人范洪飞到庭参加了诉讼,刘红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盘锦公司诉称:2015年8月31日,刘红梅在大连龙王塘港从盘锦公司购买船舶燃油,油款共165867元,经盘锦公司代理人孔繁伟多次向其催要油款,刘红梅于2015年12月5日支付孔繁伟7万元,剩余95867元拖欠至今。现请求法院判令刘红梅支付油款95867元及其自盘锦公司起诉日2016年1月19日起至刘红梅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并赔偿盘锦公司为主张请求所支付的律师费5000元。刘红梅未答辩。盘锦公司为证明其诉讼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1、欠款证明,证明刘红梅欠付油款165867元;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证明盘锦公司具有经营涉案油品的资质;3、化验分析报告单,证明盘锦公司提供的油品符合质量标准;4、2015年12月5日刘红梅发给盘锦公司代理人孔繁伟的短信,证明刘红梅支付油款7万元;5、证人孔繁伟证人证言,证明刘红梅欠付油款的事实;6、诉讼代理合同,证明盘锦公司为向刘红梅索要油款支付了5000元律师代理费;7、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证明刘红梅于2015年12月5日向孔繁伟支付油款7万元。因刘红梅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对盘锦公司提交证据质证、举证的权利。盘锦公司证据3记载的样品名称、采样地点、分析时间未能体现与涉案油品的关联性,本案不予采信。盘锦公司提交了证据1、2、4-7的原件,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予以认可,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本院查明:2015年8月31日,刘红梅通过孔繁伟向盘锦公司购买船用燃料油,盘锦公司在旅顺付滨港向刘红梅指定的船舶加油后,刘红梅在记载着加油数量42.53吨、单价3900元、总金额165867元的欠款证明上签字确认。2015年12月5日,刘红梅通过孔繁伟向盘锦公司支付油款7万元。本院认为:盘锦公司与刘红梅之间的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依法成立有效,盘锦公司如约履行了加油义务,刘红梅应当支付油款,扣除刘红梅已经支付的7万元油款,刘红梅尚拖欠盘锦公司95867元,不付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双方未约定油款的给付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的,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的规定,刘红梅支付涉案部分油款之日2015年12月5日视为盘锦公司向刘红梅主张涉案债权之日,盘锦公司主张自其起诉之日2016年1月19日起算利息,已经给予刘红梅必要的准备时间,故盘锦公司请求自2016年1月19日起至刘红梅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拖欠油款95867元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盘锦公司以债权人向债务人追索债务的合理费用应当由债务人承担为由,主张涉案律师费应当由刘红梅承担。盘锦公司的该请求无约定及法律依据,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该费用并非合同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故本院对盘锦公司的律师费5000元应由刘红梅承担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红梅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盘锦巨源石化有限公司油款95867元及其自2016年1月1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盘锦巨源石化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刘红梅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17元(盘锦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刘红梅负担2202元,盘锦公司负担11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正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卞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