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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202民初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广东和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孙城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和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孙城鑫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202民初97号原告广东和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揭阳市区。法定代表人孙琼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孟强,广东厚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城鑫,男,汉族,户籍地址:揭阳市榕城区新兴义,现住址:揭阳市榕城区临江,身份证号码:×××0010。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和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城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8日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和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和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广东和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娜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淡娜第1页共1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