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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22民初6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莫旗金瑞典当有限公司与孟玉光、杜丽雅、孟宪伟、孟磊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旗金瑞典当有限公司,孟玉光,杜丽雅,孟宪伟,孟磊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22民初641号原告莫旗金瑞典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守成,职务经理。被告孟玉光,男,1963年2月12日出生,达斡尔族,个体工商户。被告杜丽雅,女,1971年5月12日出生,鄂温克族,四小职工。被告孟宪伟,男,1976年3月16日出生,达斡尔族,西瓦尔图小学职工。被告孟磊,男,1985年6月24日出生,达斡尔族,农民。原告莫旗金瑞典当有限公司诉被告孟玉光、杜丽雅、孟宪伟、孟磊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莫旗金瑞典当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孟磊在莫旗红彦信用社的个人存款账户(账号为X)予以冻结,原告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莫旗金瑞典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孟磊在莫旗红彦信用社的个人存款账户(账号为X)予以冻结。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莫旗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迎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艳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