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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执字第2045、2047、20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1-24

案件名称

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张运湘、万阁等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张运湘,万阁,汪立新,张桂娥,江中喜,罗俊,罗孝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执字第2045、2047、2048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铜山路248号。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运湘,男,1973年8月27日生,汉族,住湖南浏阳市。被执行人万阁,男,1985年8月6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被执行人汪立新,男,1962年1月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被执行人张桂娥,女,1964年8月出生,汉族,住址。被执行人江中喜,男,1981年10月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被执行人罗俊,男,1980年1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罗孝才,男,1956年8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运湘、万阁、汪立新、张桂娥、江中喜、罗俊、罗孝才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云商调确初字第302号确认决定书、(2015)云商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2013)云商调确初字第230号确认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2015年10月23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分别为440355元、402228.40元、27282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一下措施:1、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前向被执行人告知书。2、本院依法通过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信息进行查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房产、车辆信息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信息。4、向申请人告知执行过程,对本案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方式终结本案。5、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上述执行中我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的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经人民法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云商调确初字第302号确认决定书、(2015)云商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2013)云商调确初字第230号确认决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高尚锋执行员  赵朝晖执行员  刘卫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袁 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