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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6民初10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与武汉华鑫汇通金属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武汉华鑫汇通金属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6民初1033号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古城中路88号。法定代表人姜威,该公司总裁。委托代理人范文辉、杨淑倩,上海中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武汉华鑫汇通金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武湖街沙口特1号中国长江金属交易中心。法定代表人冯博宇,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华鑫汇通金属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对被告武汉华鑫汇通金属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1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应收债权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武汉华鑫汇通金属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1,510,000元的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彭文珍人民陪审员  刘义锁人民陪审员  夏 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