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5民初1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5民初1102号原告:张某甲,农民。被告:张某乙,农民。原告张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赡养纠纷一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100元,本院减收100元。审判员 翟亚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姚 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