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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5民初1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5民初1102号原告:张某甲,农民。被告:张某乙,农民。原告张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赡养纠纷一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100元,本院减收100元。审判员  翟亚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姚 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