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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12民初7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镇江市俊文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锦平湖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徐红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市俊文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锦平湖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徐红喜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12民初740号原告镇江市俊文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区七一园艺场场区内。法定代表人戴云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兰萍,镇江市经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锦平湖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谷阳镇湖滨村西湖七组。被告徐红喜,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市俊文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锦平湖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徐红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江市俊文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950元,由原告镇江市俊文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