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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222民初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小恩波与伍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小恩波,伍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222民初17号之一原告小恩波,男,四川省理县人。委托代理人义仲,四川法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伍松,男,四川省理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小恩波与被告伍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本案于2016年3月9日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因原告小恩波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的规定,本案按撤诉处理,原告小恩波已经交纳的7,800.00元案件受理费退还一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90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小恩波负担。审判长  卢春辉审判员  常 惠审判员  薛 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菲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