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6执26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张海军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军,郭晓雷,康嘉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6执26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海军,男,1973年12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郭晓雷,女,1980年8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康嘉瑞,男,1979年6月21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怀民(商)初字第048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0日,在淘宝网上依法对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怀柔区青春路××号院××号楼××号住宅房屋进行了拍卖。2017年3月21日,刘柳英(身份证号:×××)以64695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位于北京市怀柔区青春路××号院××号楼××号住宅房屋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刘柳英(身份证号:×××)所有。位于北京市怀柔区青春路××号院××号楼××号住宅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刘柳英(身份证号:×××)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刘柳英(身份证号:×××)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施章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英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