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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行终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童文军、俞祥平与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童文军,俞祥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01行终118号上诉人(原起诉人):童文军。上诉人(原起诉人)俞祥平。两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王自强,安徽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童文军、俞祥平因诉合肥市粮食局《关于童文军同志信访事项的复查意见》,要求判令其享有巢湖粮油储运公司原住房的拆迁后回迁安置待遇一案,不服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5)蜀行诉初字第0003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起诉人童文军、俞祥平所诉事项,不属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对童文军、俞祥平的起诉,不予立案。童文军、俞祥平上诉称,上诉人的起诉符合《行政诉讼法》第49条规定的条件,所诉事项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审不予立案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并裁定由蜀山区法院立案受理。本院认为,信访工作机构是各级人民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授权负责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其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承办、协调处理、监督检查、指导信访事项等行为,对信访人不具有强制力,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故本案起诉人要求撤销合肥市粮食局作出的《关于童文军同志信访事项的复审意见》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正确。童文军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琦审 判 员  应道荣代理审判员  钟 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丁亚敏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