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2行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干某与双流县国土资源局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干某,双流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川0112行初28号原告干某。被告双流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赵彬。原告干某诉被告双流县国土资源局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干某诉称,川府土[XXXX]XXX号征地批文涉及征收原告所在的双流县某村二组的集体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等法律、法规,该征地批复应由被告双流县国土资源局实施。原告通过向被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获知被告处没有川府土[XXXX]XXX号征地批文对应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被告双流县国土资源局在实施征收双流县东升镇某村2组集体土地过程中,没有依法履行公告程序的行政行为违法。本院认���,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是土地征收实施过程中的一个环节,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是否公告对原告干某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干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明军人民陪审员 张朝中人民陪审员 汪广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俊逸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六)重复起诉的;(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十)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