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梅执字第010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常熟市清恒包覆纱厂与常熟市美达针织罗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熟市清恒包覆纱厂,常熟市美达针织罗纹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熟梅执字第01023号申请执行人常熟市清恒包覆纱厂,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海虞镇香桥村。投资人鲁清珍,厂长。被执行人常熟市美达针织罗纹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梅李镇珍南村。法定代表人王建平,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常熟市清恒包覆纱厂与被执行人常熟市美达针织罗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熟梅商初字第001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常熟市美达针织罗纹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常熟市清恒包覆纱厂货款人民币308000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常熟市清恒包覆纱厂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账号:101210001014498579)。二、驳回常熟市清恒包覆纱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960元,由常熟市美达针织罗纹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常熟市清恒包覆纱厂已预交,由常熟市美达针织罗纹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常熟市清恒包覆纱厂)。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本案立案标的计人民币31096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后仍未履行。本案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日前支付5万元,于2017年10月1日前支付10万元,余款于2018年10月1日前付清。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履行,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履行债务,并同意本案本次程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熟梅商初字第001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阳审 判 员 步全赢代理审判员 陆大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施俊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