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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02民初字1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王洪满与大连希美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满,大连希美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2民初字1121号原告王洪满,女,1963年7月10日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委托代理人许铭麟,系大连市法律指挥中心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大连希美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大连市甘井子区前革街4号楼1-1-1号。法定代表人潘婷,系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6年2月2日作出(2016)辽0202民初字112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大连希美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同时查封了担保人曲绍波所有的坐落于大连市沙河口区X号房屋。2016年3月28日,本院作出(2016)辽0202民初字1121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经生效。本院认为,原告王洪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大连希美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X号账户的冻结;二、解除对曲绍波所有的坐落于大连市沙河口区X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郭云奎代理审判员  朱迎颖代理审判员  朱 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