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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7民初4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傅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傅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4136号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一路2号大西洋国际大厦3101号,组织机构代码:66641754-X。负责人:谢鑫生,总经理。被告:傅锟,男,汉族,1988年1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诉被告傅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傅锟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374元由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张元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