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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观民一初字第01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苏明霞与张来玉、肖建斌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明霞,张来玉,肖建斌,安徽中科转化医学研发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观民一初字第01303号原告:苏明霞,女,汉族,户籍地杭州市拱墅区。委托代理人:于建希,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告:张来玉,女,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肖建斌,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安徽中科转化医学研发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张来玉。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明霞诉被告张来玉、肖建斌、安徽中科转化医学研发中心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明霞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明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明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40元,减半收取为30020元,由苏明霞负担。审 判 长  胡艳代理审判员  周鑫人民陪审员  程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汪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