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观民一初字第01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苏明霞与张来玉、肖建斌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明霞,张来玉,肖建斌,安徽中科转化医学研发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观民一初字第01303号原告:苏明霞,女,汉族,户籍地杭州市拱墅区。委托代理人:于建希,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告:张来玉,女,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肖建斌,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安徽中科转化医学研发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张来玉。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明霞诉被告张来玉、肖建斌、安徽中科转化医学研发中心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明霞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明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明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40元,减半收取为30020元,由苏明霞负担。审 判 长 胡艳代理审判员 周鑫人民陪审员 程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汪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