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4民初4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郭希通与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希通,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4民初414号原告郭希通。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姜志军,浙江时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路桥大道东1号。法定代表人叶林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日康,浙江巡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希通与被告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希通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希通在审理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希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郭希通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金雪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