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民终4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461肖以军与周宜中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宜中,肖以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民终4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宜中。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以军。委托代理人刘志忠,江苏沭阳县悦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周宜中因与被上诉人肖以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2015)沭庙民初字第015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宜中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周宜中申请撤回上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和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宜中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周宜中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柏华代理审判员 朱 海代理审判员 刘海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弯弯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