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7502民初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和龙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义忠,和龙林业局集体企业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和龙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7502民初62号原告高义忠,男,1970年10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吉林省和龙市,无职业,住和龙市文化街许家洞林场一组,身份证号码:222406197010215115。被告和龙林业局集体企业总公司,住所地和龙市文化路11号。法定代表人王玉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聂毅,男,1986年1月14日生,汉族,本科文化,出生地吉林省和龙市,和龙林业局集体企业总公司科员,住和龙市文化街二居六组,公民身份证号码:222406198601144819。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义忠诉被告和龙林业局集体企业总公司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义忠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义忠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且有利于社会稳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义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高义忠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金钟哲审判员 朱宪军审判员 李忠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万 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