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05民初7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曾群与重庆万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群,重庆万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762号原告曾群,男,1969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王大伟,重庆渝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万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251号,组织机构代码709376961。法定代表人谭淑春,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曾群诉被告重庆万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群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群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曾群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叶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