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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323执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姚红与牟定县东运钒钛制动鼓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牟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牟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红,牟定县东运钒钛制动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3执83号申请执行人姚红,男,1971年6月6日生,汉族,四川省��边县人。被执行人牟定县东运钒钛制动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山虎,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牟定县戌街乡碗厂村委会竹园村。申请执行人姚红依据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2014)牟民初字第52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牟定县东运钒钛制动鼓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4日受理。被执行人牟定县东运钒钛制动鼓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姚红运费30134元、诉讼费152.5元,并应承担执行费354.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牟定县东运钒钛制动鼓有限公司处于停产状态,经本院依法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牟定县东运钒钛制动鼓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款项,被执行人牟定县东运钒钛制动鼓��限公司的厂房及设备无法变现处置,不具备执行条件,该案暂无法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2016)云2323执8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财产,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可依职权或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毕建斌审判员  习在繁审判员  郑和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德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