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06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何汀、舒洁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何汀,舒洁璇,武汉鸿鼎天商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0695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18号。负责人文行赤,行长。被告何汀。被告舒洁璇。被告武汉鸿鼎天商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127号2-2044。法定代表人何汀。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被告何汀、舒洁璇、武汉鸿鼎天商贸易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撤回起诉。邮寄送达费60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负担(已付本院)。审 判 员  李存军人民陪审员  刘 琦人民陪审员  杨 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胡倩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