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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刑初2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姚焕友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2401刑初214号公诉机关延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焕友,男,196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黑龙江省鸡西市,现无固定住所。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4月5日被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又于2012年9月4日被黑龙江穆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于2013年2月2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延吉市看守所。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检察院以延市检刑检刑诉(2016)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焕友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9日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延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晨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焕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2月22日14时至14时05分期间,在延吉市新兴街金达菜冷面1楼大厅西北侧座位处,被告人姚焕友趁人不备之际,窃取了被害人朴某某放在左侧椅子上的一个黑色Prada牌小挎包(无法作价),包内有现金300元左右与一副GUQQI牌黑色墨镜(无法作价)。2015年12月24日11时25分至11时36分期间,在延吉市新兴街金达莱冷面部一楼餐厅内,被告人姚焕友以趁人不备的手段窃取被害人朴某甲放在凳子上价值2800元的一部苹果牌手机。2016年1月1日11时20分许,在延吉市新兴街凯尔玛楼下肯德基店内,被告人姚焕友以趁人不备手段窃取被害人秦某某放在桌子上面的一个拎包,包内有现金108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被告人姚焕友的521.5元,并发还给被害人秦某某。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姚焕友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姚焕友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寇某某、李某某的陈述,价格鉴定结论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指认照片,前科证明及释放证明,身份证明,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姚焕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姚焕友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姚焕友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姚焕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月2日起至2017年1月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二、继续追缴赃款赃物,退还给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金善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金吉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