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济商初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王峰与济南力鲁特实业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峰,济南力鲁特实业有限公司,刘时军,王桂花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商初字第320号原告王峰,男,198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济南力鲁特实业有限公司股东、执行董事,住山东省新泰市。委托代理人武久文,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力鲁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峰,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占庆,男,198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济南市。第三人刘时军,男,1963年3月7日出生,济南力鲁特实业有限公司股东,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韩春芳,山东国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仁刚,山东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王桂花,女,1966年4月2日出生,济南力鲁特实业有限公司股东,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韩春芳,山东国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仁刚,山东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峰与被告济南力鲁特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鲁特公司)第三人刘时军、王桂花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峰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峰撤回起诉无规避法律行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800元,减半收取43900元,由原告王峰负担。审 判 长 孙 潇代理审判员 栾钧霞代理审判员 王鹏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魏小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