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81执8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分界信用社与洪子光、杨木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81执80-1号申请执行人: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分界信用社。负责人:陆斌,主任。被执行人:洪子光,男,住高州市。被执行人:杨木群,女,住高州市。申请执行人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分界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洪子光、杨木群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茂高法民二初字第3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洪子光、杨木群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分界信用社贷款2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98元,执行费377由被执行人负担。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对该案立案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房产、国土及车辆���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30日申请本院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茂高法执字第8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梁 雄审判员 :邓志勇审判员 : 陈 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冯华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