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02执11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杨洪与中闽建设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洪,中闽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02执1126-2号申请执行人:杨洪,无业。被执行人:中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法定代表人汪慰文,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聊东民初字第361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中闽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史春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