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岱民重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齐玉生与张志贤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玉生,张志贤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岱民重字第17号原告齐玉生。委托代理人齐雅君。被告张志贤。委托代理人吴乃苓,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顾威。本院在受理原告齐玉生与被告张志贤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齐玉生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处分自身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玉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杜庆文审判员 田玉娟审判员 李建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崔春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