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6民初12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王涛与张海平、云台街道渔湾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涛,张海平,云台街道渔湾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6民初1236号原告王涛,;。被告张海平,;。被告云台街道渔湾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连云港市云台街道渔湾村。法定代表人顾天奎,该委员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涛与被告张海平、云台街道渔湾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涛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40元,减半收取27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涛承担。代理审判员 胡顺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朱香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