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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6民初12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王涛与张海平、云台街道渔湾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涛,张海平,云台街道渔湾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6民初1236号原告王涛,;。被告张海平,;。被告云台街道渔湾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连云港市云台街道渔湾村。法定代表人顾天奎,该委员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涛与被告张海平、云台街道渔湾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涛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40元,减半收取27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涛承担。代理审判员  胡顺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朱香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