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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28执恢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赵记长与被执行人刘治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陕0928执恢11号申请执行人赵记长,男,196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西安市长安区。被执行人刘治娟,男,1986年5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旬阳县城关镇。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赵记长的申请,于2016年2月4日立案执行的赵记长与刘治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2000.0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刘治娟按照(2014)旬阳民初字第0025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于2016年4月11日自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6)陕0928执恢11号案件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执行费1100.00元由刘治娟负担。审判员  马志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鲁延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