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民终9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雷觉慧与宜兴市瀚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宜兴市致诚置业有限公司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雷觉慧,宜兴市瀚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宜兴市致诚置业有限公司,汤益敏,董锋英,董赟,贵州杭建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民终9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雷觉慧,女,1967年2月2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1021967********,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民生路北三里**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宜兴市瀚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司徒广场10幢79、81、83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宜兴市致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环科园东河路38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汤益敏,男,1978年2月1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231978********,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太华镇太华村襄阳******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锋英,1976年9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231976********,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太华镇胥锦村胥井***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赟,男,1994年2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821994********,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太华镇锦学小区****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杭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金阳新区金阳北路7号金北大厦1幢1单元23层2号。上诉人雷觉慧不服宜兴市人民法院(2015)宜商初字第10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上诉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蒋馨叶代理审判员 华敏洁代理审判员 张 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姜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