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浔执民字第18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吴林江与陆永方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林江,陆永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浔执民字第1821号申请执行人:吴林江。被执行人:陆永方。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林江与被执行人陆永方买卖合同纠纷的(2015)湖浔执民字第1821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尚余人民币60275元未执行到位。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湖浔执民字第1821号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震云审判员 郑子浩审判员 范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