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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4民初6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常永江与赵坤买卖合同纠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突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突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永江,赵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4民初698号原告常永江,男,1970年4月3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突泉县。被告赵坤,男,52岁,汉族,农民,现住突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永江诉被告赵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永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常永江负担。审判员 李 延 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澈丽木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