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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1执保5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边某与苏某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边某,苏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11执保519号申请人边某。被申请人苏某。本院在审查申请人边某诉被申请人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边某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苏某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案外人姚来连自愿提供其所有的位于××的担保财产。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6)鲁0811民初3645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案外人姚来连自愿提供的担保财产位于××房产;二、冻结被申请人苏某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韩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