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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22民初第6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刘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322民初第607号原告刘某,女,1990年2月3日生,汉族,现住梨树县.被告田某某,男,1989年2月1日生,汉族,现住梨树县.原告刘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某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2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田欣茹(2011年10月12日生),无共同财产,也无债权债务。原被告结婚初期,双方感情尚可,但今年来被告暴露出懒惰的恶习,连最起码的养家糊口责任都不能担起,打工虽然每月工资3000余元包吃住,但被告仅将极少的数百元拿回家中,而且对原告的夫妻感情表现出极为的冷漠,对原告施以家庭冷暴力,不与原告进行感情交流,分开居住。原被告分居已有两年之久,婚姻关系已名存实亡。若判决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对孩子未来成长更为有利,孩子出生后一直由原告照顾,原告较被告更加熟悉孩子的生活习性,性格状态。孩子是女孩,再有几年将步入青春期,母亲照顾比被告更加知悉生理特点和方便照顾。孩子与原告父母有较密切的感情联络,而被告父亲身患直肠癌,其母亲也无力照顾。被告这些年来均漂流在外,离婚后为谋生也将居无定所,无法为孩子的学习和生活提供稳定的生活环境。综上,原被告间婚姻感情确已破裂,故依法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用,敬请法院公正判决。田某某辩称:我同意离婚,孩子的出生情况属实,我要求抚养孩子,不用原告拿抚养费。经审理查明:刘某与田某某于2011年2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田欣茹(2011年10月12日生),双方无共同财产及债务。上述事实,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现刘某已夫妻感情不和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与田某某离婚并抚养子女。本院认为:刘某要求与田某某离婚,田某某表示同意离婚,双方已无和好可能,应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规定,刘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关于子女抚养:因双方均主张抚养婚生女田欣茹,经综合考虑双方生活现状及收入来源等因素,本院认为,田欣茹应由田某某监护抚育为宜。田某某当庭表示自愿放弃子女抚养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刘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二、婚生女田欣茹由被告田某某监护抚育。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150元,退回原告刘某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