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6民初14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邑县支行与卢亚辉、杨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邑县支行,卢亚辉,杨静,何伟利,徐松亚,何建设,谢玉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6民初143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邑县支行,住所地夏邑县县府路中段63号。负责人郭峰,系该行行长。被告卢亚辉。被告杨静。被告何伟利。被告徐松亚。被告何建设。被告谢玉兰。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邑县支行与被告卢亚辉、杨静、何伟利、徐松亚、何建设、谢玉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23日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不是被告的送达地址,地址不明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邑县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28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翁秋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琳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