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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行初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3

案件名称

淮阳县第二化肥厂与淮阳县人民政府、淮阳县工信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阳县第二化肥厂,淮阳县人民政府,淮阳县工信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6行初64号原告淮阳县第二化肥厂。负责人葛家灵。委托代理人刘瑞恒。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淮阳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王毅,县长。被告淮阳县工信局。法定代表人刘宗权,局长。原告淮阳县第二化肥厂诉被告淮阳县人民政府、淮阳县工信局为何桂芝颁发淮国用(2005)第216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以淮阳县第二化肥厂的名义提起诉讼,却不能提供合法的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其诉讼行为能力的法律文书,也不属于人民政府或其他合法单位成立的机构或实体,原告不能证明其具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故原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淮阳县第二化肥厂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任成飞审判员  胡文建审��员郭金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