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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3执保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谢永平、漳州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永平,漳州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3执保17号申请执行人谢永平,男,197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执行人漳州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龙文区。法定代表人杨明哲,总经理。本院作出(2016)闽0623民初146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漳州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漳浦县漳东建设有限公司的工程保证金,冻结金额以人民币237107.20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执行人谢永平于2016年4月5日据此向本院申请冻结被告漳州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漳浦县漳东建设有限公司的工程保证金人民币237107.20元。经本院发送执行裁定书,依法采取冻结措施,已于2016年4月11日冻结被告漳州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漳浦县漳东建设有限公司的工程保证金人民币237107.20元,故本案执行完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闽0623执保17号执行完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丽国审判员  杨福财执行员  薛伟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智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