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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31行审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涿鹿县国土局与刘某某不履行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涿鹿县国土资源局,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731行审29号申请人涿鹿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涿鹿镇人民北街。法定代表人朱建明,该局局长。被申请人刘某某因被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处罚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涿鹿县国土资源局认为刘某某于2015年3月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涿鹿县蟒石口镇北峪店村集体园地318.50平方米建住宅。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于2016年1月20日依法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上述事实有1、询问笔录、勘验笔录;2、现场照片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于2016年1月26日作出涿国土资罚字(2016)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内容为:1、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本院认为,申请人涿鹿县国土资源局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行政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涿鹿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的涿国土资罚字(2016)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杨秀娥审判员 :李艳红审判员 :董秀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建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