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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刑更9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李金伟犯抢劫罪、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刑更944号罪犯李金伟,现在山东省鲁中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五月七日作出(2013)诸刑初字第1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金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12年10月4日起至2016年10月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3年5月24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于2016年3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报称,罪犯李金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李金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服刑以来,获记功一次、嘉奖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李金伟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金伟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其系累犯,对其减刑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金伟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2年10月4日起至2016年5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浩正审 判 员  尹世忠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周帅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