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罗法民一初字第39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刘海与曹海平、深圳市艺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曹海平,深圳市艺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艺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罗法民一初字第3993号原告刘海。委托代理人梁泽颖,广东扬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海平。被告深圳市艺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爱国路东湖大厦湖光阁二层。法定代表人陈一涛。委托代理人梁江洲,广东普罗米修(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艺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重庆北路航空科技城二楼办公室。负责人曹海平。委托代理人梁江洲,广东普罗米修(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告诉被告曹海平、被告深圳市艺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涛公司)、被告深圳市艺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以下简称艺涛青岛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请求依法判令:1、三被告向原告连带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标准,自2013年11月9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三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人民币100万元。3、三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案主要事实2013年11月8日,原告与被告曹海平、被告艺涛青岛分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协议书》约定被告曹海平、被告艺涛青岛分公司共同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万元用于被告艺涛公司承建的“长沙富兴环球金融中心营销中心室内精装修”资金周转,上述三方同意指派案外人陆某对该专项借款进行监管、调拨资金支付装修工程所需费用,收款账号为陆某的工商银行长沙湘雅支行账号:62×××04,其中借款人民币141万元由原告直接转账支付至该账号,余下借款人民币59万元由原告直接向被告曹海平支付现金,借款期限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0日止,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该《借款协议》上还加盖“艺涛公司富兴环球金融中心营销中心项目部资料专用章”予以确认。当日,原告提取现金人民币49900元、4万元,合计89900元。次日,原告按约向上述资金监管账户转账人民币141万元。庭审中,原告申请证人陆某出庭作证陈述证明上述事实,被告曹海平予以确认。判决理由和结果基本借款事实有借款协议、银行取款记录、银行转账流水、证人陈述、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佐证,本院予以认定。关于借款本金问题。原告主张借款人民币200万元,但有银行取款记录、银行转账流水证明的金额是人民币1499900,证人陆某、被告曹海平陈述也只有人民币150万元,故本院认定借款本金只有人民币150万元。原告主张剩余借款金额人民币50万元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还款责任主体问题。被告曹海平、被告艺涛青岛分公司均在借款协议上签名并加盖公章确认向原告共同借款,故该两被告应承担还款责任。被告艺涛公司虽然不确认被告艺涛青岛分公司及项目部公章的真实性,但不申请公章鉴定,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推定加盖该公章具有法律效力。被告艺涛公司对其分支机构的还款依法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关于原告主张的借款利息及违约金问题。原告主张的约定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另外主张违约金人民币100万元,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曹海平、被告深圳市艺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刘海共同连带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5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13年11月9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深圳市艺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艺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刘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668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曹海平、被告深圳市艺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共同负担。被告深圳市艺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艺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负担费用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雁兵人民陪审员 陈 兵人民陪审员 袁尔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盛冰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