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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11执恢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李学军申请执行吴成德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学军,吴成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11执恢8号申请执行人李学军,女,1970年5月29日生,汉族,住内江市市中区朝阳巷*****号。被执行人吴成德,男,1954年10月7日生,汉族,住内江市东兴区星桥街**幢*单元*号。李学军申请执行吴成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院(2008)东兴民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08年8月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查封被执行人房产及冻结其银行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李学军申请执行吴成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院(2008)东兴民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随时请求法院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姚俊峰执行员  徐晓阳执行员  赵 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彭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