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2刑更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罪犯程勇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2刑更261号罪犯程勇,男,196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浮梁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8日作出(2007)景刑二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程勇犯贷款诈骗、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9月30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赣监刑执字第347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3年6月13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江西省景德镇监狱代表李夏出庭提请减刑建议,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建义、于秀广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罪犯程勇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程勇在2013年1月至2015年10月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先后获得月表扬18次,单项表扬6次,监狱劳动能手1次,主动执行了部分财产刑。经委��江西省景德镇监狱将罪犯程勇的服刑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程勇在服刑期间,虽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主动执行了部分财产刑,但未主动退赃,检察机关亦提出应考虑罪犯财产刑执行及退赃等情况,酌情缩短其减刑幅度的检察建议,综合其犯罪事实、财产刑执行及退赃等情况,对其减刑酌情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程勇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9月30日起至2026年7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红代理审判员 占丽媛代理审判员 陈 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曹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