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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402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李静涛与马晓静房屋产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静涛,刘俊宏,马晓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402执10号申请执行人李静涛,住本市。被执行人刘俊宏,住本市。被执行人马晓静。申请执行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龙民初字第2365号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经查二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刘俊宏名下的房屋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2015)龙民初字第2365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和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秦绍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