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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11民初19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与刘表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刘表虎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11民初1974号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58478840-0.法定代表人:卢翱,董事长。被告:刘表虎,男,197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本院审理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刘表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 翔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林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