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3民初65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李程、刘子源与冼木秀、杨成华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程,刘子源,冼木秀,杨成华,陈海飞,陈东强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3民初6590号原告李程。委托代理人李长江。原告刘子源。被告冼木秀。被告杨成华。第三人陈海飞。第三人陈东强。本院受理的原告李程、刘子源诉被告冼木秀、杨成华,第三人陈海飞、陈东强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受理后,原告于七日内提交了缓交诉讼费的申请,本院因原告提交的材料无法证明经济确有困难,不符合人民法院予以司法救助的情形,不同意原告提出的缓交诉讼费的申请,并于2016年3月30日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逾期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王志刚代理审判员 张笑然人民陪审员 谌小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迪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