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903民初3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栗某诉朱某某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栗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903民初338号原告栗某,女。被告朱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栗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以双方自行到民政局办理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闫丹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郭志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