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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903民初3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栗某诉朱某某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栗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903民初338号原告栗某,女。被告朱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栗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以双方自行到民政局办理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闫丹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郭志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