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03民初3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九龙支行与胡斌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九龙支行,胡斌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403民初32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九龙支行,住所地九江市浔阳路105号,组织机构代码15933218-9。代表人欧阳珊,行长。委托代理人樊国珠,该支行客户部经理。委托代理人许向东,该支行客户部经理。被告胡斌,男,197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浔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九龙支行与被告胡斌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九龙支行以已与被告协商归还为由,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九龙支行在案件庭审前提出撤诉申请,且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九龙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5.96元,减半收取,657.98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九龙支行负担。审判员 陈新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曾 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