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晏民初字第13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杨元亮与骆振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元亮,骆振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齐晏民初字第1336号原告杨元亮,男,住齐河县。委托代理人:周炜利,齐河中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骆振国,男,住齐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元亮诉被告骆振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元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元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公告费260元,共计1160元,由原告杨元亮负担。审 判 长 李玉海审 判 员 徐庆学人民陪审员 梁 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若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