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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2民初10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张淑爱与宫兆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淑爱,宫兆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1012号原告张淑爱。委托代理人王雪敏,即墨移风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宫兆山。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淑爱与被告宫兆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淑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淑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3元,减半收取592元,由原告张淑爱负担。审判员  徐聚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