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2民初10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张淑爱与宫兆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淑爱,宫兆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1012号原告张淑爱。委托代理人王雪敏,即墨移风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宫兆山。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淑爱与被告宫兆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淑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淑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3元,减半收取592元,由原告张淑爱负担。审判员 徐聚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