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27民初5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福建省万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罗光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万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罗光腾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27民初500号原告福建省万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沙县长富路。法定代表人朱世美,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志平,男,196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罗光腾,男,196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万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罗光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原告福建省万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罗光腾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万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省万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吴鸿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邓雅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