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23民初3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刘佐与艾宝利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佐,艾宝利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23民初333号原告刘佐,男,1981年11月8日生,汉族,无职业。被告艾宝利,男,1971年2月2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佐与被告艾宝利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自行和解,原告刘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且该处分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对原告的撤诉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佐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立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 攀 关注微信公众号“”